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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当然是企业,但是仅仅只要求企业就会产生新的误区——不严于律己,其他社会主体对自身责任的放弃,对企业责任的误解,对可持续发展的不了解将对企业履责产生负面影响。  要求企业负责,那么你又做了什么?  不严于律己指的是众多的社会主体虽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明确的期望和要求,甚至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与各项具体举措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要求,但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可持续
基本信息
所属分类:
品牌与传播
发布时间: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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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当然是企业,但是仅仅只要求企业就会产生新的误区——不严于律己,其他社会主体对自身责任的放弃,对企业责任的误解,对可持续发展的不了解将对企业履责产生负面影响。

  要求企业负责,那么你又做了什么?

  不严于律己指的是众多的社会主体虽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明确的期望和要求,甚至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与各项具体举措推动企业落实社会责任要求,但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却要求甚少,甚至很多行为逆向而行之,从而不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现实中,不严于律己有五种典型现象:

  一是责任采购的缺失。包括政府在内的很多社会机构都强调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负责任的产品生产和服务提供,但在进行产品和服务采购时,仍然将价格、质量和交货及时性作为最重要甚至全部的考量因素,而对“责任采购”原则和要求在“抛之脑后”。

  二是责任投资的缺失。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绝大多数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完全以“回报”为衡量标准,根本不理会甚至不知道“负责任的投资”、“社会影响力投资”、“社会价值投资”等责任投资的理念和要求;对于银行、信托等机构,虽然近年来绿色金融快速发展,但绝大多数机构开展信贷、发行债券、推出信托产品都依然沿袭传统思维和传统方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托等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而一些比重较大的也有“数字游戏”之嫌。

  三是责任消费的缺失。社会公众普遍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但很多公众在自身进行生活消费时,不但在经济利益计算之下摈弃了“责任消费”追求,而且经常出现奢靡生活、过度消费的现象,完全不符合可持续消费的要求。

  四是责任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大学之前的教育,还是大学及之后的教育,普遍都缺乏“人”对社会承担责任的教育。

  五是责任公民的缺失。人们经常指责某些企业缺乏诚信、丧失道德,但一些社会公众同样没能成为一个“好公民”,“道德危机”现象大行其道,“诚信缺失”现象屡见不鲜。不严于律己在社会上之所以普遍出现,主要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起步较晚,传统的生活方式、消费习惯、教育模式和投资理念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改变,加之受到一些正在经历深刻变化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观念的影响。

  不严于律己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量即公民社会发展仍然很不成熟,人们倾向于对企业要求和自我约束采取双重标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并不是“想像的那么好”。客观上讲,除了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外,责任采购、责任投资、责任消费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重要的市场选择机制,但不严于律己本质上是破坏了这一市场选择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治理失去了一根重要的支柱,甚至可能会引发企业的逆向选择。

  不严于律己所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从企业来看,责任采购的缺失、责任投资的缺失、责任消费的缺失、责任教育的缺失和责任公民的缺失,意味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处于一个极度不利的外部环境中,外部环境不仅无法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营养补给”,而且可能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障碍。企业从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机制上难以自然获得“合法性”,而诸如“共享价值”式、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社会责任模式创新也可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社会来看,责任采购的缺失、责任投资的缺失、责任消费的缺失、责任教育的缺失和责任公民的缺失,实际上都可能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都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都是对社会进步的一种阻碍。

  因此,无论是为了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还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多措并举地推动各个社会主体走出“不严于律己”的陷阱,提升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行为、形成责任氛围,做到责任采购、责任投资、责任消费和责任教育,成为负责任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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